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颁(换)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(2008年第四批)

来源: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:张静 时间:2008-05-09 (阅读: ) 字体:[ ]

        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和《农药生产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现将审核合格的381个产品颁(换)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予以公告。

  本次颁(换)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,原药品种为5年,加工、复配、分装品种为3年,颁证产品的试产期为2年。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。

  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不得转让,不得为无证企业代加工产品;为合法农药企业代加工与所颁证书相同的产品,必须在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农药生产主管部门备案。

  附件:颁(换)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(2008年第四批).pdf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二○○八年四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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